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孟富强受省政府委托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立法说明

25.07.2017  02:03

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济南举行。省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孟富强受省政府委托,在会议上作关于《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草案)》的说明。

会上,孟富强介绍,我省是地震灾害多发省份之一,抗震任务繁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和水平较以往有了大幅提高,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因宣传工作不到位,社会各界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重要性普遍认识不足;二是多年来,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与选址方面考虑抗震设防问题不够;三是城市老旧建筑抗震性能差;四是农村自建房屋普遍不设防;五是铁路、公路、水利、电力、通信、化工、核电等专业建设工程应对破坏性地震经验不足,抗震设防工作不到位;六是既有建筑物抗震加固改造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制度,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因此,尽快制订一部符合我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多年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始终关注并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有关领导多次作出批示,明确要求尽快推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地方立法步伐。去年底,该条例被列为省人大、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一类项目。考虑到该立法项目涉及面广且专业技术性强,省政府领导明确由省法制办牵头、省地震局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起草。部门联合起草法规规章草案,这在我省政府立法工作中尚属首次。联合起草小组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十数易其稿,并专门召开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形成了草案。2017年7月14日,《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孟富强介绍,《条例草案》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权限作出了全面规范,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部门责任。《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不低于地震烈度七度确定,消除了我省六度以下抗震设防区域,符合国家提出的“经济发达地区应适当提高抗震设防要求标准”的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执政理念;为确保特殊形式、特殊性质的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条例草案》第三章中创设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制度,明确对超出国家标准规范的超限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设计专项审查,将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列入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条例草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对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乡村建设工程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和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等内容;《条例草案》还对既有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抗震鉴定、加固设计和施工作了具体规定,有利于解决部分既有建设工程因日常维护不到位,或者建设年代久远等原因形成的安全隐患问题。

(责任编辑: 孔维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