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析房祖名轻判依据:主动交代犯罪 属于自首

09.01.2015  22:42

1月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房祖名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据房祖名(陈祖明)等人吸毒事发已经5个月,自8月14日北京警方查获房祖名、柯震东等人涉毒时间以来,首次从法律程序上做出正式定论。由于认罪态度好,并有自首情节,房祖名最终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有期徒刑获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此,北京东城法院对陈祖明容留他人吸毒案的审判员(法官)林梅梅进行访谈,解读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追诉标准以及该案量刑等法律问题。

原文如下:

“陈祖名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询问时,即时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属于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中,被告人陈祖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4次,每次容留1次,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属于较轻的情形,可酌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