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 明年3月起施行

18.12.2015  10:58
山东出台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 明年3月起施行

 

  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是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山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近日制定出台了《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12月17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交通厅、省法制办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京杭运河污染防治办法》。发布会上,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司家军,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局副局长刘长旭,介绍《防治办法》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办法》于2015年11月23日经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8日,郭树清省长签发第294号省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迫切需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

  新闻发布会上,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司家军介绍,近年来,山东省内河航运事业快速发展,目前全省有内河水运企业226家,其中船舶经营人181家、港口经营人45家,内河船舶9747艘,393万总吨,851万载重吨, 2014年内河港口吞吐量完成7453万吨。

  京杭运河作为山东省内河航运的主干道,水上运输活动频繁,尤其是南水北调东线一期主体工程完工通水,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工作更显迫切。为加强污染防治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界定航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和港口防污染等制度。

  司家军认为,《办法》的出台,是省政府高度重视京杭运河通航环境的结果,是省政府法制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也得到了京杭运河沿线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和积极支持。

   《办法》着重解决京杭运河港口污染防治等三大问题

  据介绍,《办法》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航运从业者防治航运污染提出明确要求。对航行京杭运河船舶污染防治的一般性要求,交通运输部规章《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作了具体规定。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通水后,对京杭运河干线航道防污染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按照船舶生活污水禁排规定,需要尽快完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和收集装置。

  例如,对缺少必要生活污水储存处理装置船舶,《办法》第五条作了应当进行船舶防污染结构、设备改造,设置油污水舱(柜)、垃圾收集箱、生活污水贮存或者无害化处理装置的明确要求;对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向京杭运河排放、倾倒的,《办法》第二十条作了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相应处罚的规定。

  二是加强京杭运河港口污染防治。《办法》设立了港口污染防治制度,对于解决京杭运河沿线港口防污染存在的责任不明确、港口和码头防污染设施设备不完善,以及港口装卸作业和船舶修造、拆解、打捞防污染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都明确提出了具体措施、要求。

  例如,对于一些老旧码头堆存易扬尘货物不采取防尘除尘措施问题,《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码头应当设置挡水装置、堆场喷淋除尘设施,对堆存的易扬尘货物应当采取苫盖、喷淋、压实等措施。

  三是形成京杭运河防污染责任链和健全防污染机制。目前京杭运河不同程度地存在船舶污染物收集、贮存、移交、接收、处理等互相脱节问题。

  例如,沿海污染物接收业务作为船舶港口服务业已形成产业化,而内河领域却几乎是空白。对此,《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京杭运河水污染防治管理主体,设立船舶收集、贮存、上岸移交,港口、专业接收单位接收,海事管理机构水上应急处置,环卫岸上处理,环保管理部门综合监管等制度,形成了有效的污染防治机制和责任链,并对船舶、港口防污染措施落实不到位行为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办法》的出台,对于解决航运污染防治问题提供了明确的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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