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出台 明年3月施行

17.12.2015  18:53

   中国山东网12月17日讯 (记者 王永春)“京杭运河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界定航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和港口防污染等制度。”17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交通厅就《办法》进行了联合解读,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司家军在发布会上作出如上表示。

  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是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目前,京杭运河污染防治工作主要存在监管职责不明晰、船舶污染物处理不完善和港口污染监管缺位的问题,为此,山东近日制定出台了《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京杭运河作为我省内河航运的主干道,水上运输活动频繁,尤其是南水北调东线一期主体工程完工通水,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工作更显迫切。近年来,山东省内河航运事业快速发展,目前全省有内河水运企业226家,其中船舶经营人181家、港口经营人45家,内河船舶9747艘,393万总吨,851万载重吨, 2014年内河港口吞吐量完成7453万吨。

  《办法》明确了航运污染防治管理体制。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涉及环保、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等多个部门职能,需要各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为了解决实践中航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办法》第四条明确了管理主体及其责任:一是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京杭运河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港口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二是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京杭运河船舶和其他相关航运活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是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物接受、贮存、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四是规定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办法》加大了船舶污染防治力度。船舶污染防治是航运污染防治的主要方面,对此,《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对船舶的防污染性能提出了要求,对不能满足防污染要求的现有船舶要求进行船舶防污染的结构和设备改造,并设置无害化处理装置(第五条);二是规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制度,要求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及时送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收船舶污染物并进行处理(第七条);三是对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作了禁运规定,对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作了防污染管理的要求(第八条)。

  《办法》完善了港口污染防治制度。港口污染防治是整个航运污染防治的重要一环,对港口污染防治作出规定是《办法》的一大创新,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对港口、码头设置防污染设施作了明确规定(第十一条);二是在港口装卸作业方面,针对固体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和液体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不同特点,分别作了具体的防污染规定(第十二条);三是规定了从事船舶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的单位,进行作业时防污染的要求(第十三条)。

  据悉,《办法》的立法工作在2012年即正式启动,省交通厅组织精干力量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着手起草《办法(草案)》初稿,并先后完成了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征求和部门会签等立法程序,今年11月2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12月8日以省政府令第294号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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