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解读

29.04.2015  18:15
  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出台的第一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详细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措施、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的处理等内容。       一、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县级以上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本级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本行业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二、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范围。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等。明确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八大类行政执法行为纳入监督范围。       三、行政执法主体要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所属部门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科学界定执法岗位职责,合理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有关部门应当将梳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依据、岗位、职责、程序等向社会公布。       四、行政执法人员须持证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五、规范了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公务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被监督单位不得拒绝、阻碍。       六、监督机关可以撤销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关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处理决定。       七、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满一年的,自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相应配套措施和制度的制定情况、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情况、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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