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5月1日实施

28.04.2015  21:25

  中国山东网4月28日讯 (记者 张敏敏)今天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2015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明确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杜绝了群众强烈关注的所谓“临时工”执法问题。

  “本条例旨在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其对深化山东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省法制办副主任周立军说。

  《条例》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各种行政执法行为。

  在监督措施方面,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等十项基本监督措施涵盖了对行政执法行为从事前、事中,到事后的链条式监督。

  其中,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杜绝了群众强烈关注的所谓“临时工”执法问题。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发生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逾期没有纠正的,由监督机关根据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处理决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对监督机构及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涂改、转借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等等情形,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由省人民政府收回其监督证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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