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给济南居民带来的变化有哪些?

11.12.2015  12:19

  ★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政策主要有两方面调整:一是缴费标准由原来每年100-1000元和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调整为每年100元到5000元12个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提高至5000元。二是100元缴费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其他参保人的最低缴费档次提高至300元。

  ★参保人死亡发放800元丧葬补助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800元丧葬补助金,自鲁政发〔2013〕13号印发之日即2013年7月30日起执行。

  ★个人账户计息利率调整。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执行起始时间为2013年7月30日。调整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利率,由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调整为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重度残疾人可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重度残疾人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提前5年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缴费期间保险关系可以跨地区转移。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可衔接。根据人社部发【2014】17文规定:《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做出了规定:

  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退休或者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暂行办法》。也就是说,参保人在退休前根据缴费情况认定按职工养老还是居民养老,不可重复享受上述两类养老待遇。

  关于缴费年限认定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工基本保险缴费年限。衔接完成后,参保人个人账户同时合并。

  此外,对于同一时间段出现重复缴费的情况,《暂行办法》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