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名代表联名提议案——适当上调独生子女费最低标准

02.02.2015  10:21

        摘    要:长期以来,山东省“独生子女奖励”最低标准都处在“10元时代”。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德州代表团的刘红晓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高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及补助费用的议案》,建议适当提高“独生子女奖励”最低标准,让其告别“10元时代”。这一议案被确定为大会议案。

  长期以来,山东省“独生子女奖励”最低标准都处在“10元时代”。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德州代表团的刘红晓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高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及补助费用的议案》,建议适当提高“独生子女奖励”最低标准,让其告别“10元时代”。这一议案被确定为大会议案。

  现行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该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也就是父母两人每人不少于5块钱。

  议案提出,上述条例规定的这一 最低标准,不少地区都按此执行。但该最低标准已执行数十年,是与当初制定标准时的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相挂钩的。可在上世纪80年代,职工平均工资每月约为50元,奖励费约占其个人收入的10%。但当前若按职工平均工资每月2600元计算,奖励费仅约为其个人收入的千分之二,这对一个家庭来讲无异于杯水车薪,毫无吸引力。

  因此,刘红晓等10名代表联名建议修改上述条款,适当提高奖励的最低标准,并建立严格的奖励资助、补助增长调节机制,让“独生子女奖励”最低标准告别“10元时代”。

作者:赵云龙   网络编辑:高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