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代会“一号议案” 关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02.02.2015  17:46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一号议案”,聚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不断呈现犯罪嫌疑人年龄趋于低龄化等特点。今年,德州代表团魏荣庆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加快制定《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议案,这一议案也成为大会的“一号议案”。该议案建议根据上位法的内容和要求,加快制定《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加大校园周边治安巡逻力度

  今年的“一号议案”提出,此前,山东曾制定《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这也是全国第一部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地方法规。但是,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条例仍是空白,仅依靠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条例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依据力量不足。因此,议案建议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山东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根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山东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快制定《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今年的“一号议案”不仅建议立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附上了草拟的《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该草案提出,学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的法制讲座应不少于6个课时。而且,学校应逐步配备具备资质条件的专职或兼职心理教育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上述草案还提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公安机关应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区域设立治安岗亭,开展治安巡逻。学校如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障碍或不良行为,应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疏导和帮助,不得歧视,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其退学、转学。

  上述草案还提出,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应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歌舞厅、洗浴场所、宾馆(酒店、出租房)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场所说“NO”。而且,任何经营场所应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或出售烟酒。上述草案还提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不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也不应接纳未成年人。而且,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如果发现夜不归宿或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规劝、护送其返回住所、送往救助机构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让“独生子女奖励”最低标准告别“10元时代”

  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德州代表团的刘红晓等10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高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及补助费用的议案》,建议适当提高“独生子女奖励”最低标准,让其告别“10元时代”。这一议案也成为大会议案。

  现行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该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也就是父母两人每人不少于5块钱。

议案提出,上述条例规定的这一最低标准,不少地区都按此执行。但该最低标准已执行数十年,是与当初制定标准时的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相挂钩的。可在上世纪80年代,职工平均工资每月约为50元,奖励费约占其个人收入的10%。但当前若按职工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