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检察宣告工作典型案例 打造为民司法新品牌

02.03.2016  17:15

   中国山东网3月2日讯  (记者 姜瑞丽)   3月2日上午,山东省检察院举行全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检察宣告工作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自2012年滨州等地创新建立检察宣告制度以来,山东省共对3800余起案件实施宣告,邀请人大代表等参与宣告1900余人次,社会公众参与3.3万余人次,侦查机关派员参与2260人次,打造了规范、透明的为民司法新品牌。会上还公布了检察宣告工作五大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典型案例1

  省检察院民行一处对赵某交通事故纠纷申请民事监督案

  不抗诉决定进行检察宣告

  2012年,赵某被张某骑摩托车撞伤,构成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4800余元。张某的摩托车受赠于吴某,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因张某没有赔偿能力,赵某一直没有拿到赔偿款,赵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损失,并要求吴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经过费县人民法院一审,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均认为吴某不承担连带责任。赵某不服法院判决,向省院申请法律监督。省院民行部门经审查认为,虽机动车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吴某已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无赔偿义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但考虑到该案历时较长、法院多次调解未成、赵某家庭生活艰难等因素,本着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耐心细致地对张某进行释法说理,并安抚申请人赵某。经过多次调解,张某同意赔偿赵某损失1.5万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家庭困难,为减轻当事人诉累,2015年6月25日,民行一处主要负责人带领办案人员赴费县检察院派驻费城检察室进行检察宣告。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没有异议,并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被申请人张某的家人将案件赔偿款交付给了赵某。双方当事人均对检察机关工作表示感谢。

  该案系省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民事申诉案处理决定进行宣告的案件。赵某申请监督案不符合抗诉条件,检察机关作出不抗诉的结论,从法律程序上既已完成任务。但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办案与维护和谐稳定相结合,对当事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案件,通过调解和检察宣告,使长期得不到赔偿的受害人最终获得赔偿,彻底化解了当事人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纠纷,取得良好效果。

  典型案例2

  省检察院控申处对韩某玲刑事申诉案

  维持不起诉决定进行检察宣告

  2013年9月11日,被害人王某在一餐馆就餐过程中,因饭菜质量等琐事与餐馆老板刘文君发生争执,后王某、被不起诉人刘文君等人先后朝餐馆门口走,王某倒在餐馆门外,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系头部减速运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淄博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该案后,因该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事实存疑,不足以认定刘文君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5月,对刘文君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申诉人韩某玲(被害人王某妻子)因刘文君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淄博市检察院因该案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省院提出申诉。省院立案复查后,在多次调查取证、了解案情、集体研究基础上,作出维持淄博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并于2014年11月19日,在淄博市检察院对复查决定进行检察宣告。除申诉人韩某玲及其亲属5人外,专门邀请2名人民监督员及申诉人所在村村主任参加宣告,省院控申部门负责人主持宣告活动。宣告过程中,案件承办人耐心进行释法说理,现场解答申诉人及其亲属提出的疑问,申诉人当场表示心服口服。2名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宣告活动给予高度评价。为进一步安抚申诉人、巩固宣告效果,淄博市检察院向申诉人发放司法救助金6万元。申诉人及其亲属对复查决定表示接受,并对省、市两级检察院的工作表示感谢。

  该案系省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刑事申诉案维持不起诉决定进行宣告的案件。此前申诉人多次到省进京申诉,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不理解、不信服,息诉难度较大。检察机关改变以往仅当面送达复查决定书的做法,通过举行检察宣告,公开释法说理、解疑释惑,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和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现场监督,得到了一致认同;结合司法救助,促使申诉人彻底息诉,实现了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