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船舶必须配防污设备 船舶污染给予警告或罚款

17.12.2015  20:15

发布会现场

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局副局长刘长旭

齐鲁网 济南12月17日讯 (记者 满倩 李淼)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是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12月17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交通厅、省法制办负责同志解读《山东省京杭运河污染防治办法》。发布会上,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司家军,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局副局长刘长旭,介绍了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航运方面,船舶是最有可能对京杭运河产生水污染的。针对记者提出的“船舶污染体现在哪些方面,《办法》哪些规定防治船舶污染”等问题,省交通运输厅港航局副局长刘长旭作出解答,“船舶必须在水中航行,这决定了船舶有可能对水体产生污染。

据介绍,污染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货污染。船舶装载的货物撒漏,特别是有害货物撒漏到水体,就会造成水污染;二是油污染。船舶使用的能源主要是柴油,以及柴油机运行中产生的污油水,如果泄漏到水体,也会造成较为严重的水污染;三是生活垃圾污染。

船上必须有船员来开船,船员生活在船上,一个航次数周到数月不等,那么船上就会产生一些生活垃圾,这里有固体生活垃圾,还有液体生活垃圾,如果将生活垃圾倾倒或排放到水中,也会造成污染。”刘长旭表示,“京杭运河及直线水域是山东省内河航运活动最为繁忙、最集中的区域,可以说90%以上的内河运输生产发生在京杭运河及其支线上。大量船舶在京杭运河上航行,有众多船员在船上生活,而且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河道使用了京杭运河航道,因此,船舶防污染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另外,刘长旭介绍,《办法》中第五至九条对船舶污染防治作了具体规定。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收集船舶垃圾和油污水等污染物;主动将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单位,不得向水体倾倒和排放;为了防止货物污染,禁止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对污染危害性货物采取密闭、苫盖、回收,作业时采取布设围油栏等防污染措施。在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还设定了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向京杭运河直接排放或者丢弃船舶污染物的,以及船舶不能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的,将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罚款。

这些规定能不能做到呢?刘长旭认为,从多年的情况来看,船舶已经完全做到将固体垃圾收集上岸,京杭运河沿线也有十几个垃圾回收站、垃圾回收船舶配套;油污水禁止排放,这一点船民都认识到位,也能做到位,海事监管也很严格,而且油污水可以卖钱或兑换生活用品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生活污水上。在南水北调调水前,船舶是可以直接排放生活污水的,但现在是属于禁止行为,直接排放是受到处罚,这一点需要广大船民要注意了,也需要大家多加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