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积极推进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

13.10.2017  09:53

近日,钢城区司法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联合印发《钢城区关于实施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法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服务。

规定》指出,在钢城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承办的案件中,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向钢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在钢城区人民法院承办的案件中,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向钢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规定》明确,在钢城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承办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具备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及其他有证据证实其为残疾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经济困难且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没有聘请律师;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被人民检察院抗诉;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有证据证明为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涉嫌犯罪的妇女和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没有聘请律师或委托辩护人的情形,由司法机关通知钢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规定》强调,钢城区司法局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建立全面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法律援助咨询、申请转交、组织实施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