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7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一、项目名称: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二、许可内容:
1.山东省辖区内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的广告审查申请;
2.山东省辖区内进口保健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三、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
四、收费标准:暂无。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提交材料目录:
1.《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5份(访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行政受理中心子站www.sdfda.gov.cn,下载广告审查申请系统企业端申报软件,使用该客户端软件填写申请表并打印)及其导出的电子数据;
2.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3.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4.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6.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7.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9.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七、材料格式要求:
1.申报资料按本指南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2.所附资料均需采用A4纸打印,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申报资料的证明文件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
4.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
八、申办流程:
申请→SDFDA受理中心形式审查并予受理(5日)→SDFDA审查并作出决定(20日)→SDFDA受理中心送达决定(10日)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SDFDA受理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项提交材料目录的要求申请材料,SDFDA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批
SDFDA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三)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DFDA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实施机关: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咨询与投诉:
咨询: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
化妆品监管处
投诉: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