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04 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注销

04.09.2014  18:03

一、项目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注销

二、许可内容:山东省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四、收费标准:无收费。

五、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提交材料目录:

1.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访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dfda.gov.cn,登录行政审批系统填写申请表并打印);

2.企业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法人企业下设分支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由法人企业提出申请);

3.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材料格式要求:

(一)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在指定位置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二)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由原件直接复印,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八、申办流程:

  申请→SDFDA受理中心形式审查并予受理(5日)→SDFDA审查并作出决定(10日)→SDFDA受理中心送达决定(10日)。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SDFDA受理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项提交材料目录的要求申请材料,SDFDA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批:

  SDFDA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做出是否同意注销的决定。

  (三)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内,SDFDA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受理注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十一、实施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有效期与延续: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十三、咨询与投诉:

咨询: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管处

投诉: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