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4 《药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04.09.2014  17:59

  

   一、项目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二、许可内容:山东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注销。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四、收费标准:暂无

  五、数量限制:无

  六、申请资料目录

  1. 药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本项目申请表访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www.sdfda.gov.cn ,登陆行政审批系统填写申请表并打印;

  2.企业申请文件;

  3.《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注销由股东会决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决议的签名的原件和复印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7.企业申报材料时,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该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材料格式要求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使用A4纸张,按目录装订成册;

  (二)申报资料中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提报书面申请同时,在省局网站进行电子申报,相关要求在省局网站获取。

  八、申办流程

  申请→SDFDA受理中心形式审查并予受理(5日)→SDFDA审查(10日)→决定(5日)→公告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SDFDA受理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项提交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SDFDA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查
  SDFDA受理中心受理的材料,将按照规定的程序送交SDFDA安排进行资料实质性审查,审查应在10日内完成。但经资料实质性审查对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的,其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三)决定
  审查合格的,在5日内是否许可的决定。
  (四)公告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DFDA向社会公告。

  十、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实施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有效期与延续:无

  十三、咨询与投诉:
  咨询: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处
  投诉: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