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5 《药品生产许可证》补发

04.09.2014  18:00

  

   一、项目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补发

  二、许可内容:适用本部门依申请对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补发的审批。

  三、法律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行政许可证明文件补发管理办法

  四、收费标准:暂无

  五、数量限制:无

  六、提交材料:

  1.补发药品行政许可证明文件申请表,访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 www.sdfda.gov.cn ,登录行政审批系统填写申请表并打印;

  2.《××××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须加盖企业原印公章。

  七、材料格式要求: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使用A4纸张,按目录装订成册;

  (二)申报资料中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提报书面申请同时,在省局网站进行电子申报,相关要求在省局网站获取。

  八、申办流程:

  申请→SDFDA受理中心形式审查并予受理(5日)→SDFDA审查(10日)→决定(5日)→SDFDA受理中心送达决定(10日)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SDFDA受理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项提交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SDFDA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查
  SDFDA受理中心受理的材料,将按照规定的程序送交SDFDA安排进行资料实质性审查,审查应在10日内完成。但经资料实质性审查和现场检查对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的,其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三)决定
  审查合格的,经公示,在5日内是否许可的决定。
  (四)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DFDA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实施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有效期与延续:

  《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十三、咨询与投诉:
  咨询: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处
  投诉: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