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5 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

04.09.2014  17:49

  一、项目名称: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
  二、许可内容: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省直管单位餐饮服务许可。
  六、提交材料目录:
  1.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访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www.sdfda.gov.cn 相关栏目下载),并加盖与许可证名称相符的单位公章;
  2.《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身份证的复印件(应与办理许可证所需资料相符)。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七、材料格式要求:
  (一)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一式两份;
  (二)申报材料每张右下角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未登记注册单位的资料须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逐页签字或加盖上属单位公章;
  (三)字迹清楚,不得用涂改液涂改,不得空项(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四)按提供材料的顺序编写目录清单,并注明其序号、名称、页数和页码;
  (五)申请单位递交的材料须如实表述有关情况 , 申请单位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八、申办流程:
  申请→SDFDA受理中心形式审查并予受理(5日)→SDFDA审查并作出决定(20日)→SDFDA受理中心送达决定(10日)。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向SDFDA受理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项提交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批:SDFDA进行申报资料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决定。
  (三)送达: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SDFDA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实施机关: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咨询与投诉:
  咨询: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
  投诉: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