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6 药品委托生产

04.09.2014  18:00

  

一、项目名称:药品委托生产

二、许可内容:山东省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

三、法律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四、收费标准:暂无

五、数量限制:无

六、申请资料目录
1.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访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www.sdfda.gov.cn 相关栏目下载;
2. 企业申请报告;

3.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受托方与受托生产药品对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5.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

6.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应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7.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8.委托生产合同;

注:以上资料须加盖企业原印公章。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材料格式要求

(一)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使用A4纸张,按目录装订成册;

(二)申报资料中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提报书面申请同时,在省局网站进行电子申报,相关要求在省局网站获取。

八、申办流程

申请→SDFDA受理中心形式审查并予受理(5日)→SDFDA审查(15日)→决定(5日)→SDFDA受理中心送达决定(10日)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SDFDA受理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项提交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SDFDA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审查
 SDFDA受理中心受理的材料,将按照规定的程序送交SDFDA组织进行资料实质性审查和现场考核,审查应在15日内完成。但经资料实质性审查和现场检查对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的,其整改时间、现场考核时间及监督封样后省所检验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三)决定
  审查合格的,在5日做出内是否许可的决定。
(四)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DFDA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十一、实施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有效期与延续: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超过该药品注册批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的有效期限。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十三、咨询与投诉:
咨询: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处
投诉: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察室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